**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服务,防范扶贫信贷风险,增强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绩效,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和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季度贴息审查办法的通知》(镇政〔2016〕83号)文件

一、贷款主体要求

(一)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带贫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在工商注册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贫困户贷款主要用于培育发展特色农业、家庭简单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符合产业导向、绿色高效的创收项目。

(二)贷前审查

1.贫困户贷款。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对贫困户的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等申贷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并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包括同一贫困户不得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复申报、贫困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2.带贫企业贷款。乡镇金融服务站对带贫企业的申贷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公示;
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带贫企业标准;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前审查,重点审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带贫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带贫企业不得将已直接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作为带贫指标申请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1.为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

2.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新型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必须保证贫困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对农业企业(含龙头企业)的借款额度单户掌握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对示范带贫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利率及贴息

1.执行利率。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10%。

2.贴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小额扶贫贷款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
带贫经营主体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4%给予补贴(统筹整合资金2%,县财政资金2%)。

四、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农户小额扶贫贷款数据报扶贫办,并录入扶贫贷款数据库。

4.贷款结清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五、贷后管理

成立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的扶贫信贷资金监管组。负责扶贫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督;
负责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监管;
负责扶贫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对所推荐贫困户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督促辖区内贫困户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贫困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负责对贫困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贫困户贷款的贴息工作。贫困户贷款到期后,各乡镇要协助金融机构督促贫困户做好还款工作。

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贫困户贷款进行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50%(最低5户);
县金融服务中心每三个月按比例进行一次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低5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经营效益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实施主体,对所推荐的实施主体经营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负责;
负责对贫困户参与实施主体产业发展和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辖区内实施主体将扶贫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对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实施主体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负责对带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实施主体使用资金情况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企业落实贫困户分红受益情况等进行抽查;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实施主体的贴息工作。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主办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对带贫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查看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政府。

六、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
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贷款熔断机制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三)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及时研究金融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监管,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履行扶贫协议。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

(三)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推荐访问:扶贫 防控 管理办法